| 各位朋友們好: 「必須看近,也必須看遠」、「必須看內,也必須看外」,是這段時間對於推動台灣產業 AI 化更深刻的觀察心得。 有許多朋友隨時關注政府的 AI 相關政策,可能也注意到政府各部會積極投入 AI 人才培育及企業獎勵。不過,會使用工具跟擁有 AI 技能就可以劃上等號嗎?短期的補助措施能夠轉化為產業長期成效? 上週參加《哈佛商業評論繁體中文版》年會,知名未來學者 Amy Webb 談到曾提醒她所輔導的企業:你需要擬定的,不只是一到五年的短期策略規畫,而是更長期的未來;如果領導團隊持續以精確、短期的戰術解決方案來處理長期風險,這個過程不僅會反而引發混亂,長期以往甚至會耗盡組織的資源。 另一方面, 9 月 5 日歐洲理事會正式公布「人工智慧框架公約」,美國、歐盟、英國、澳洲、冰島、挪威及以色列等國都加入簽署。這個公約規範人工智慧必須符合人權、民主與法治條款,是全球第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人工智慧規範。公約內容涵蓋AI系統的設計、開發、使用及退役階段,以風險導向原則來進行管理,與歐盟人工智慧基本法精神相符。 公約同時要求簽署國推動 AI 技術的同時,必須確保透明度、當責、平等和非歧視、隱私及數據保護。並且必須對 AI 系統進行風險和影響評估,確保 AI 不會損害個人權益和社會公平。 台灣已經公告「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」供各界討論,這份草案是否符合全球「人工智慧框架公約」的原則與標準?想要建構出什麼樣的制度以利 AI 發展又不至於對社會造成傷害? 「必須看內,也必須看外」是既要理解台灣社會與產業結構的獨特性,同時還須遵守全球 AI 框架以符合國際社會共同規範精神,相信這將是未來二、三年台灣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。 人工智慧科技基金會執行長 溫怡玲 |